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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在祖国大陆有效力

1998-05-2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5月26日讯(记者刘希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实施的一项司法解释,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在祖国大陆的效力,在遵守“一个中国”、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予以认可。对台湾地区仲裁机构的裁决的认可,也同样适用这项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旨在进一步有效地减少两岸当事人的讼累,为及时、公正地解决相互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提供了便捷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它标志着海峡两岸当事人特别是台湾同胞的民事权益,在祖国大陆将会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司法保护。

按照今天公布实施的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所确定的各项民事权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有被执行财产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利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以下6种情况不能予以认可: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希望得到台湾地区有关方面的真诚合作。他同时呼吁台湾司法界人士和其他各界人士,共同以务实的精神,采取积极的态度,使两岸之间在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方面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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